这两天河北唐山市滦南县火了。缘由是4月21日晚发生在其境内一烧烤店里的打人事件。
两人均系滦南县人。
4月21日晚,田某(打人者)和吴某(受害者)同桌吃饭。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或者是吴某的一些言行引起田某的不满、触了她的霉头,又或者事看吴某软弱可欺。
平时一身戾气的田某,在酒精的刺激下,上去就对着吴某的脸左右开弓连续狂扇。
刑事侦缉科目中有“激情犯罪”一说,即指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属情感性犯罪。包括杀人、伤害、毁物、纵火等。
其特征有:(1)犯罪人的理智削弱或丧失,具有自控力缺乏和易激惹的反应习惯。在激情状态下,表现为认识狭窄,思考问题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自我控制力减弱;犯罪人一般具有抗拒、固执的逆反心理,对外界刺激过于敏感。(2)犯罪人具有盲目、畸形的自尊意识,以及过分认真、拘泥形式、敏感多疑、易受暗示、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等人格特征,大多缺乏客观的自我评价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品质。(3)从产生激情到实施犯罪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即产生犯罪冲动而引起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思考的时间,此为典型的激情犯罪;二是不良情绪体验长期郁积,在某种刺激的引发下瞬间爆发而实施犯罪。(4)无预谋。犯罪人预先未确定犯罪动机和侵害目标,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因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这种刺激既可以与被害人无关,也可以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互动中产生的。(5)后果往往相当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某些激情犯罪行为除直接攻击目标外,还会牵连其他无关的人和事。
胆怯软弱的性子,让吴某躲闪不及或者也不敢躲闪,任由田某对自己的身心伤害。
而同桌的一帮子人出于“群体效应”,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原则,眼睁睁看着,任由这种骇人听闻的“霸凌事件”的延续。
当然天网恢恢,法治社会不容这种暴力和危害公共事件的发生。田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田某已于次日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