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滦南县2018年就业援助对象开始认

年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须知

一、认定范围:持《就业创业证》(新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就业转失业人员。

(一)从未享受过就业援助政策人员

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原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中,因企业改制、破产就业转失业后从未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待遇,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领取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旧证)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证明。

(二)享受过就业援助政策可重新认定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证明材料:同一、(一)。

2、需赡养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证明材料:认定对象与病患者须是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夫妇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结婚证,以佐证直系亲属关系。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单以及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同一、(一)。

3、单亲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因离异或丧偶,需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证明材料:离异(丧偶)证明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学生就学学校学籍证明。其它证明材料同一、(一)。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证明材料: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紫红本)。其它证明材料同一、(一)。

5、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证明材料:劳模证书。其它证明材料同一、(一)。

6、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证明材料:烈士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其它证明材料同一、(一)。

二、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援助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上述材料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接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提交的初审材料后,首先要通过《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核实:①未享受过就业扶持政策,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②对曾享受某项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仍符合本《须知》重新认定范围六项之一的,可重新予以认定,但不能重复享受同一项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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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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