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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公安局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通知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决定自11月24日12时起全市解除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经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1月24日12时起,全县解除11月19日20时实施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滦南县公安局

年11月23日

来源:滦南POLICE

原标题:《重要提示:关于解除限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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